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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申祥和
中国中医药报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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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公告
国家对保健品宣传的规定
1、不得使用医疗用语,或者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,禁止宣传疗效。
2、禁止宣传改善和增强性功能的作用。
3、广告上须附有明显统一的天蓝色
保健食品
标志,其中报刊印刷品广告中的保健食品标志,其直径不得小于1厘米。
4、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
抽检
后不合格的保健食品,将暂停其在辖区内发布广告,经原抽检部门或其上级部门再次抽查合格后,方可继续发布。
5、印刷品广告必须要以工商部门审批内容发布,不得擅自修改、增加广告内容,必须注明印刷品审批号。
文章来源:
时间:2009-6-3
发 表 评 论:
发表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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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成中..
有疗效不让宣传,证明善于说谎的政策,食品保健标志是不是也要花钱买呀!
发表时间:2009-12-30
共有1条评论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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